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826號
TPBA,103,訴,826,2014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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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王傳全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杜紫軍(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杜紫軍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宣示後被告代表人由張家祝變更為杜紫軍,即屬原代表 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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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