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234號
TPBA,103,訴,1234,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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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洪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曲樹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
參 加 人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國軍廢彈等2 項委商處理」採購案 ,因不服被告認定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下稱正大汽車 材料行)資格、規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向被告提出異議後 ,復不服被告民國103 年3 月13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1834 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 經請求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 ,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正大汽車材 料行為被告決定之得標廠商,本件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 正大汽車材料行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故本院認應 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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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