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0年度,381號
PCEV,90,板小,381,200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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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詹文豪
  訴訟代理人 莊景霖
        張平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参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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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