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調字,103年度,1468號
TPEV,103,司北調,1468,201411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光年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即光年整合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琛
相 對 人 于智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智勇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