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655號
TPEV,103,北補,655,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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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鑫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
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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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