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鑫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
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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