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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639號
TPEV,103,北補,639,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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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憶工程有限公司、李世賢及徐長生間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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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