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633號
TPEV,103,北補,633,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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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陳威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揚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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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