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3年度,306號
TPEV,103,北簡聲,306,201411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康璽
被   告 雅仕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10 3年度北簡字第 683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 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295元
第一審估價費用 4,320元
合 計 25,615元

1/1頁


參考資料
雅仕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