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更(一)字,103年度,6號
TPEV,103,北簡更(一),6,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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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和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錦福 
      洪紫景 
被   告 曾明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福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
日當庭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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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