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8958號
TPEV,103,北簡,8958,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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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9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0辰(民國00年0月0日生)
兼法定代理人 楊叔蓉
上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裕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蔭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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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