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9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0辰(民國00年0月0日生)
兼法定代理人 楊叔蓉
上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裕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蔭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