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權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110號
TPEV,103,北簡,7110,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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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110號
原   告 李登壽 
訴訟代理人 王讚宗 
被   告 李登讚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李顏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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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