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677號
TPEV,103,北簡,2677,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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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劉韋伶
被   告 陳淑卿(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陳冠蒼即陳圍作(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陳雪凰(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陳淑秋(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張寶貴(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陳憲雄之繼承人)
      林福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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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