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460號
原 告 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福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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