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檢驗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3460號
TPEV,103,北簡,13460,20141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460號
原   告 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福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1/1頁


參考資料
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