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315號
原 告 超速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程貴
訴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華欣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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