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3125號
TPEV,103,北簡,13125,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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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原   告 賴欣怡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許淑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瑞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合計新臺幣肆拾陸
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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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