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原 告 賴欣怡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許淑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瑞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合計新臺幣肆拾陸
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