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六五一號
原 告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被 告 厚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榮志
訴訟代理人 劉天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訴訟代理人劉天輝請補提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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