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2979號
TPEV,103,北簡,12979,20141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979號
原  告 陳宗權
被  告 沈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路00巷0弄00號 3樓房屋(建號: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於民 國81年7月7日以北中字第040669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4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