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被 告 洪金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0,812 元,及 其中238,595 元自民國90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8%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被告給付264,51 2 元,及其中238,595 元自90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8%計算之利息。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3年10月1 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預借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 限者,另應給付利息(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8%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詎被告自89年8 月6 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約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264,512 元(其中238,595 元為 本金,21,317元為利息,5,600 元為手續費,1,000 元為利 息減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4,512 元,及其中238,595 元自90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8%計算之利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 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且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 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 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及第 25 2條定有明文。查定型化契約條款,乃企業經營者為與不 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 約條款。由於該條款內容係企業經營者所預先、片面擬定, 通常僅為自身之最大利益考量,將不利益之風險轉嫁由消費 者承擔,而一般消費者於訂約之際,亦因缺乏詳細審閱之機 會及能力,或因市場壟斷而無選擇機會,或因經濟實力、知 識水準造成締約地位實質上之不平等,以致消費者對於該內 容僅能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別無討價還價之餘地。且近年來 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民法第205 條之立法理 由亦謂「謹按本法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起見,特設最 高利率之限制。凡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效,債權人僅就週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度,有請 求權,所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也」。本件原告因被告遲 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原告猶以 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週年利率18% (已屆法定上限)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 經濟利益,原告另立名目約定預借手續費,此部分容有規避 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是原告另請求5,600 元手 續費部分,難認有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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