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95號
原 告 徐輝宗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 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 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 ,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強制執行事件 就原告所有股票債權所為之查封程序,本院有管轄權。原告主張: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助辛字第559號執行債權人即被 告與執行債務人即訴外人徐秀美間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 於103年6月16日發文至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執行假扣押徐秀美之集保帳戶(下稱系 爭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告隨即於 103年7月1日聲明異議,聲明系爭股票非屬徐秀美所有,系爭 股票及原告借用徐秀美之名義買受,系爭帳戶為原告實質支配 保管,徐秀美無可得之帳戶明細,原告提供股票扣款存款往來 明細,並於103年7月21日民事異議狀內,敘明原告因故借用徐 秀美之帳戶所為之交易行並無不妥,資金係原告所有,應不能 為假扣押查封,被告已取得對徐秀美之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 行,企圖將原告所有之股票債權誤為徐秀美所有而實施查封並 準備收取,此舉恐不法收取應屬原告之股票債權等語。並聲明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被告與徐秀美間強制執行程 序就原告所有股票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
被告則以:原告所述之借用關係、系爭帳戶實際由原告使用云 云,被告均否認之。縱如原告所稱係向徐秀美借名而開戶,亦 僅存在於渠二人間法律關係,對被告及他人並不生效力,不能 對抗被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助辛字第559號執行債權人即被告與執行 債務人徐秀美間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於103年6月16日 發執行命令,禁止徐秀美所有在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公司集 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
公司收受該執行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96萬3,429元, 及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7,708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股票。(本院卷第5至6頁) ㈡債務人徐秀美(異議狀所載代理人為本件原告)於103年7月 1日向本院執行處103年司執全助字第559號聲明異議,內容 為:「上列股票非屬債務人所有,而係債務人之長兄徐輝宗 借用債務人名義所買受之股票,該股票係屬徐輝宗所有,此 由買賣股票之資金『全部』由徐輝宗之存款帳戶轉帳存入, 且買賣何種股票均由徐輝宗向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即可證 明該股票係屬徐輝宗所有。」(本院卷第8頁) ㈢林春輝即冠輝機械企業社於102年6月11日邀徐秀美為連帶保 證人,向被告借款150萬元,自103年3月11日起未依約繳付 本息,被告對徐秀美及林春輝即冠輝機械企業社向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台南地院於103 年5月30日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1號支付命令,於103年8 月11日確定。被告於103年8月27日持上開執行名義,向本院 執行處聲請對於徐秀美在華南永昌證券之股票、股息等金錢 債權,及徐秀美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 下稱華南銀行)之存款及利息所得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被告並於103年9月2日向 本院執行處陳報徐秀美之股票已遭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助辛 字第559號扣押。有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卷可稽。 ㈣債務人徐秀美(異議狀所載代理人為本件原告)於103年9月 15日向本院執行處103年司執辛字第104834號聲明異議,內 容略為:徐輝宗(徐秀美之兄長)時任金融機構證券從業人 員,為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及避免從業人員炒作股票之嫌, 徐輝宗借徐秀美之帳戶從事股票交易買賣,有徐輝宗證券戶 頭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可稽,徐秀美之資金往來係皆由徐輝 宗所轉入轉出,由此證明債權人所扣押之股票並非徐秀美所 有等語。
㈤原告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執行程序終結前,於 103年9月25日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03年北簡聲字 第261號裁定;原告供擔保2,5000元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 第1048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執行債務人徐秀美於 華南永昌證券之集保帳戶股票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件 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系爭股票為伊所有借名登記於徐秀美名下,有足以排 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得請求撤銷執行程序,有無理由?本院得心證理由及判斷:
㈠按借名登記契約,乃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 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 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 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 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 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借名登記契約究屬於「非 典型契約」之一種,仍須於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 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 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 成立。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股票之實質所有權人係原告等情, 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被告聲請查封之系爭股票係存於執行 債務人徐秀美在華南永昌證券之系爭帳戶內,自帳戶名義上 判斷,系爭帳戶內之股票應為徐秀美所有。原告主張系爭股 票為原告所有云云,雖提出徐秀美之華南銀行存摺、存款存 款明細為證,惟自徐秀美之華南銀行存摺(見本院卷第9至 16頁)、存款存款明細(見本院卷第27至55頁)觀之,固有 部分款項是由原告轉入、部分款項轉存原告,惟並非全部, 尚有其他非原告轉入、非轉出原告之款項。由於原告未能提 出徐秀美所有股票(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股票)交易明細 、均由原告下單、均由原告出資之證據,尚無從認為徐秀美 名下之所有股票(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股票)均係原告下 單買進,亦無從認為均係由原告出資。又原告未舉證證明其 與徐秀美有由原告管理、使用、處分系爭帳戶、由徐秀美就 系爭股票出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故難認系爭股票為原告 所有借名登記於徐秀美名下。至徐秀美雖在本院執行處103 年司執全助字第559號、103年司執辛字第104834號執行事件 具狀異議表示:系爭股票是原告借用徐秀美名義所買受、買 賣何種股票均由原告向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之資 金全部由原告之存款帳戶轉帳存入,是原告借徐秀美之帳戶 從事股票交易買賣,系爭股票並非徐秀美所有云云,惟上開 異議狀係由原告代理徐秀美所撰寫提出,且徐秀美為被告之 債務人,又係原告之妹,難免偏頗,不足採信。本院103年 度司執字第104834號強制執行程序自系爭帳戶扣押之系爭股 票既非原告所有,則原告就系爭股票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之權利。
㈡次按借名登記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而出名者既非該借名登記財產之真正所有權人,該登記財產 原不構成出名人自己債務之總擔保,第三人與出名人成立法 律關係時,如已「知悉」該財產為借名登記者所有,自不能 主張該財產為其債權之總擔保範圍,亦不得援引民法第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規定,代位出名人行使權利(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反之,第三人與出名人 成立法律關係時,如「不」知悉該財產為借名登記者所有, 自不在此限,以保護交易之安全。第三人與出名人成立法律 關係時,是否已知悉當時登記於出名人之財產係基於借名登 記契約,如有爭執,本於登記公信力之原則,應推定第三人 為善意,故主張第三人為惡意之人,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系爭股票並非原告所有,原告就系爭股票並無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權利,已如上㈠所述。縱認系爭股票係原告所有借 名登記於徐秀美名下,然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明知」此借 名登記之事,依前揭說明,原告亦不得以其與徐秀美間有借 名登記之事由對抗被告,以維交易之安全,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強制執行程序自系 爭帳戶扣押之系爭股票非原告所有,原告就系爭股票並無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 834號就系爭股票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系爭股票明細
(市值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繫屬日103年9月25日收盤價計算)┌──┬─────┬──────┬───────┬───────┐
│編號│股票名稱 │股票收盤價 │扣押股票餘額 │扣押股票市值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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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卜蜂 │ 25.9元 │ 1股 │ 2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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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福壽實業 │ 16.5元 │ 1股 │ 16.5元 │
├──┼─────┼──────┼───────┼───────┤
│ 3 │台榮產業 │ 10.05元 │ 1股 │ 10.05元 │
├──┼─────┼──────┼───────┼───────┤
│ 4 │達新工業 │ 27.95元 │ 1股 │ 27.95元 │
├──┼─────┼──────┼───────┼───────┤
│ 5 │遠東新 │ 31.05元 │ 1股 │ 31.05元 │
├──┼─────┼──────┼───────┼───────┤
│ 6 │廣豐 │ 16.45元 │ 2887股 │4萬7,491.15元 │
├──┼─────┼──────┼───────┼───────┤
│ 7 │利華 │ 7.89元 │ 170股 │ 1,341.3元 │
├──┼─────┼──────┼───────┼───────┤
│ 8 │勤益 │ 21.8元 │ 1股 │ 21.8元 │
├──┼─────┼──────┼───────┼───────┤
│ 9 │南紡 │ 18.1元 │ 1股 │ 18.1元 │
├──┼─────┼──────┼───────┼───────┤
│ 10 │士電 │ 40.7元 │ 282股 │ 1萬1,477.4元 │
├──┼─────┼──────┼───────┼───────┤
│ 11 │東元 │ 34.05元 │ 436股 │ 1萬4,845.8元 │
├──┼─────┼──────┼───────┼───────┤
│ 12 │永大 │ 66元 │ 12股 │ 792元 │
├──┼─────┼──────┼───────┼───────┤
│ 13 │中國電器 │ 11.3元 │ 1股 │ 11.3元 │
├──┼─────┼──────┼───────┼───────┤
│ 14 │中化 │ 21.35元 │ 1股 │ 21.35元 │
├──┼─────┼──────┼───────┼───────┤
│ 15 │士紙 │ 41.9元 │ 1股 │ 41.9元 │
├──┼─────┼──────┼───────┼───────┤
│ 16 │正隆 │ 12.75元 │ 1股 │ 12.75元 │
├──┼─────┼──────┼───────┼───────┤
│ 17 │中鋼 │ 26.15元 │ 757股 │1萬9,795.55元 │
├──┼─────┼──────┼───────┼───────┤
│ 18 │千興 │ 5.64元 │ 1股 │ 5.64元 │
├──┼─────┼──────┼───────┼───────┤
│ 19 │聯電 │ 12.7元 │ 2股 │ 25.4元 │
├──┼─────┼──────┼───────┼───────┤
│ 20 │大同 │ 9.1元 │ 353股 │ 3,212.3元 │
├──┼─────┼──────┼───────┼───────┤
│ 21 │國建 │ 16.1元 │ 69股 │ 1,110.9元 │
├──┼─────┼──────┼───────┼───────┤
│ 22 │萬企 │ 15.1元 │ 1股 │ 15.1元 │
├──┼─────┼──────┼───────┼───────┤
│ 23 │富邦金 │ 47.45元 │ 1股 │ 47.45元 │
├──┼─────┼──────┼───────┼───────┤
│ 24 │國泰金 │ 50元 │ 574股 │ 2萬8,700元 │
├──┼─────┼──────┼───────┼───────┤
│ 25 │元大金 │ 15.1元 │ 52股 │ 785.2元 │
├──┼─────┼──────┼───────┼───────┤
│ 26 │兆豐金 │ 24.75元 │ 567股 │1萬4,033.25元 │
├──┼─────┼──────┼───────┼───────┤
│ 27 │國票金 │ 8.86元 │ 1股 │ 8.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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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永豐金 │ 13.25元 │ 332股 │ 4,3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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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遠百 │ 29.25元 │ 1股 │ 2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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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三商行 │ 18.8元 │ 1股 │ 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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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欣陸 │ 11.3元 │ 1股 │ 1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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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中鼎工程 │ 50.1元 │ 1股 │ 50.1元 │
├──┼─────┼──────┼───────┼───────┤
│ │合計 │ │ │14萬8,4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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