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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0188號
TPEV,103,北簡,10188,2014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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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88號
原   告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倫家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阿波羅大廈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選任第24屆管理委員之會議記錄及由合法選任之管理委員推選主任委員之會議記錄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以李倫家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依台北市政 府100年5月12日府都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顯示,李倫家 為原告100年度主任委員,原告起訴時李倫家已非原告法定 代理人,原告起訴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程式顯有 欠缺。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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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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