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856號
原 告 大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羽真
訴訟代理人 翁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皓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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