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2841號
TPEV,103,北小,2841,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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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841號
原   告 楊淯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泰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亞泰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亞泰建材實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因 上開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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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泰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