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鉅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力霍
被上訴人 游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10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3年11月6日始提起上訴,有 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為憑,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 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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