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蕭祥玲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溫藝玲律師
被 告 啟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菊生
被 告 劉農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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