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315號
TPEV,102,北簡,7315,2014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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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315號
原   告 B女   (詳卷附對照表)
關 係 人 張碧燕
      康嘉雯
      康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2年9月14日所為應由張碧燕康嘉雯康正德為被告康進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張碧燕康嘉雯康正德為被告康進成之繼承人 ,於102年9月14日裁定本件應由張碧燕康嘉雯康正德 為被告康進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張碧燕康嘉雯康正德均已辦理拋棄繼承,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 在卷可稽,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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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