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315號
原 告 B女 (詳卷附對照表)
關 係 人 張碧燕
康嘉雯
康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2年9月14日所為應由張碧燕、康嘉雯、康正德為被告康進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張碧燕、康嘉雯、康正德為被告康進成之繼承人 ,於102年9月14日裁定本件應由張碧燕、康嘉雯、康正德 為被告康進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張碧燕、康嘉雯、 康正德均已辦理拋棄繼承,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 在卷可稽,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