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5464號
TPEV,102,北簡,5464,2014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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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4號
原   告 葉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靜渝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3 款亦有規定。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 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 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 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起訴補充理由狀更正 訴之聲明所載為:「㈠請求被告鍾靜渝(臺北市○○區○○ 街000 巷0 號1 樓所有權人)將無權占有且已遭拆除之臺北 市○○區○○街000 巷0 號1 樓屋後公共安全梯回復原狀。 ㈡請求被告林双潭拆除其在德昌街235 巷2 弄3 號2 樓與其 女德昌街261 巷1 號2 樓間之違建走廊。㈢請求被告黃成拆 除其德昌街235 巷2 弄1 號2 樓占用巷道之違建走廊。㈣請 求被告鍾靜渝對造成原告1 樓住所滲漏水鄰損負損賠之責。 ㈤請求被告楊沈來好對造成原告1 樓住所滲漏水鄰損負損賠 之責。㈥請求被告林双潭對造成原告1 樓住所滲漏水鄰損負 損賠之責。㈦請求被告黃成對造成原告1 樓住所滲漏水鄰損 負損賠之責。㈧請求被告林慧娟對造成原告1 樓住所滲漏水 鄰損負損賠之責。」等語,惟上開訴之聲明㈠就「回復原狀 」部分,原告所附之「附件7 」僅係使用執照上建物草圖, 就該空間使用安全梯之材質、樣式大小等均付諸闕如,訴之 聲明㈡、㈢就「拆除違建」部分,原告未具體特定違建之明 確位置及範圍,依其形式觀之均顯無法執行,是原告之聲明 ㈠、㈡、㈢並非明確特定而適於強制執行;又原告之聲明㈣ 、㈤、㈥、㈦、㈧關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分別為何,並未於訴 狀中表明,其內容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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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