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2612號
TPEV,102,北簡,12612,2014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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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2號
聲 請 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聲請人核定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 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2號 裁定選任為被告神恩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以其於 訴訟過程中執行職務之情形,聲請准予核定酬金等語。經本 院斟酌案情內容、訴訟進行過程聲請人執行職務之情形及臺 北律師公會章程關於酬金之規定,核定聲請人之報酬為新臺 幣3萬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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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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