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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