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3年度,83號
TPEM,103,北秩,83,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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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昆育 
法定代理人 林彩雲 
      吳榮燦 
被移送人  黃柏崴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黃春瑛 
被移送人  蔣一凡 
法定代理人 蔣達民 
被移送人  羅曉恩 
被移送人  郭旻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11月1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昆育黃柏崴蔣一凡羅曉恩郭旻維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0月30日20時15分。 (二)地點:臺北市大安區永康街13巷口。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等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察當場查獲及上揭時地之監視錄影光碟1片。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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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