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485號
TCEV,103,中補,2485,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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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85號
原   告 何水潭
送達代收人 江曉智律師
被   告 何石頭
被   告 何張阿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既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無論兩造共有上
開土地之分割方法為何,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均為原告
就上開土地價額之應有部分即3分之1。是上開土地依原告提出土
地登記謄本記載,上開土地面積373.32平方公尺,於民國103年1
月份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7,500元,故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7,700
元(計算式:17500×373.32×1/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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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