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7,8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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