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李敏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行車執照
、工資、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另
具狀說明本件訴請被告賠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及金額之計算依據,上開事項應另提出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