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432號
TCEV,103,中補,2432,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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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李敏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行車執照
  、工資、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另
  具狀說明本件訴請被告賠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及金額之計算依據,上開事項應另提出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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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