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386號
TCEV,103,中補,2386,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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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達欣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1,7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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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