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364號
TCEV,103,中補,2364,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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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茹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春福發支
  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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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