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18號
原 告 林士閔
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被 告 林法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之裁判,以本院一0三年度中簡字第 九七七號確認界址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於一0三年八月十四 日裁定命於前開確認界址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前開確認界址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 明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 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