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3209號
TCEV,103,中簡,3209,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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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原   告 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岦
被   告 台灣達欣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1 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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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達欣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