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2298號
TCEV,103,中簡,2298,2014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佳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生
被   告 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1/1頁


參考資料
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