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螢
張坤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依婷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㈡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同
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9,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或其中一項未補正,有不符法定上訴程式者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