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張美雪
林左裕
林左盛
林清河
林嫊麗
黃盟傑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樺星有限公司與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2款規定,上列聲請人應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共6人,合計應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1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該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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