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3230號
TCEV,103,中小,3230,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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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230號
原   告 錦宏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樑
被   告 林大庭即大家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3 年度司促字第22744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3 年10月2 日以103 年度中補字第2078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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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