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796號
TCEV,103,中小,2796,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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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7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盧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05元,及其中新臺幣19,517元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計算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18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名為「晶鑽卡」之信用貸款, 依約被告得持卡向原告借款,惟應按月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款項,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7.8計算;如遲延付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至民國94年12月 19日止,被告計欠新臺幣(下同)19,605元(其中本金為19 ,517元)未償。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清償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晶鑽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180元(內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 費18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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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