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629號
TCEV,103,中小,2629,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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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629號
原   告 丁永富
被   告 張僑丹
      李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綏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之社區感應扣於民國103年7月1日凌晨1時 26分許,遭被告二人以積欠管理費為由取消感應鎖卡,致原 告於同日上午8時許欲搭乘電梯下樓時,在4樓電梯內無法感 應下樓,而被告張僑丹乃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被告李文仁 為社區住戶,倘原告有積欠管理費應提出證明,被告二人上 開行為已妨害原告出入不便,並致原告因此精神受有重大痛 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000元。
二、被告二人則以:依據都會焦點管理室人員劉景龍之交接日誌 ,於103年6月30日晚上11時20分許,即有住戶反應感應扣感 應不良無法使用,同年7月1日亦有許多住戶反應感應扣故障 感應不良,其中原告亦有要求重新設定感應扣。被告張僑丹 是管委會委員,因為有住戶反應自然要前往查看,但被告張 僑丹也不會用,被告李文仁是住戶,被告張僑丹找被告李文 仁去看是怎麼回事而已。本件感應扣係機器故障,並非被告 二人鎖卡,況103年7月1日、2日感應扣已經修好了。原告只 是下樓無法搭乘電梯,但該大樓有樓梯,原告只是住在四樓 ,並沒有任何阻礙斷絕原告通行,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社區四樓住戶,社區感應扣於103年7月1日凌 晨1時26分許遭鎖卡無法感應,致其無法感應搭乘電梯下樓 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其社區感應扣遭被告二人以積欠管理費為由取消感



應鎖卡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係因感應扣之機器故障 ,非被告二人所為等語。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著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二人以積欠管理費為由將感應扣取消感應鎖 卡,致其無法正常搭電梯下樓,因而身心異常痛苦受有損害 ,揆諸上開法條判例意旨,即應由原告就被告侵權行為事實 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主張其持有之社區感應扣於前揭時 、地,因遭被告二人以積欠管理費為由取消感應鎖卡,致原 告無法正常搭電梯下樓一節,固據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103年8月19日中市警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惟該函 文係就原告103年7月24日之陳情信,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員警干涉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事務為說明,與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無涉。且查,依被告所提社區管理室交接日誌記載所 示,於103年6月30日晚間已有其他住戶反應感應機感應不良 ,翌日即103年7月1日亦有其他住戶感應扣故障之紀錄,足 認並非僅有原告感應扣於當時無法正常使用,難認係被告針 對原告個人因素所為,原告所提出之隨身碟檔案畫面內容亦 不能推認被告有取消原告感應扣鎖卡之行為,應係機器故障 所致。況原告係住於4樓,並非甚高,縱使該樓層電梯一時 因故無法使用,原告尚非不得經由樓梯下樓,其行動自由未 因此受到限制或妨害,亦難認原告有何權利遭受侵害致生損 害之事實。此外,復未據原告就此舉證以實其說,不能證明 原告受有被告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侵權行為事實。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0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 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由原告負擔。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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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