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48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 告 陳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2日為購買機車,委由訴外 人國暐輪業有限公司向原告辦理分期貸款,並簽訂分期付款 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 ,貸款期間自103年1月6日起至104年3月6日止,每月為一期 ,約定分15期清償,於每月6日繳款5,320元,詎被告自103 年4月7日起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被告尚積欠原告貸款餘額63,840元迄未清償等語,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分期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 登報費5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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