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原 告 科技管理家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敬中被 告 童瑤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8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