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724號
TCEV,102,中簡,1724,201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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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金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肯利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
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2,325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各1 份,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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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利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