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7號
KMDV,103,補,67,20141104,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許榕植
      許榕傑
      許家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盧志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0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