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1號
KMDV,103,司促,1411,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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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寅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103年1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寅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3年11月5日止累計33,155元未給付,其中
  29,707元為消費款、2,539元為循環利息、909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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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