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寅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103年1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寅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3年11月5日止累計33,155元未給付,其中
29,707元為消費款、2,539元為循環利息、909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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