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于川惠
債 務 人 于錫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于川惠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于錫
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
金163,248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攤還本息。又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據
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詎債務人于川惠自10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163,248元及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而債務人于錫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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