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3號
KMDV,103,司促,1373,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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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于川惠
債 務 人 于錫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于川惠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于錫
  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
  金163,248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攤還本息。又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據
  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詎債務人于川惠自10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163,248元及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而債務人于錫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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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