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守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壹
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捌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95年0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守鳴於民國94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5年05月16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51,114元,暨自95年06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
繳納,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