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6號
KMDV,103,司促,1346,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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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守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壹
  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捌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95年0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守鳴於民國94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5年05月16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51,114元,暨自95年06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
  繳納,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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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