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債 權 人 游得銓
游得宏
游蘇璘璘
債 務 人 翁鳳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游
得銓、游得宏及游蘇璘璘全體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叁
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民事呈報狀及民事補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