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30號
KMDV,103,司促,1230,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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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債 權 人 游得銓
      游得宏
      游蘇璘璘
債 務 人 翁鳳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游
  得銓、游得宏游蘇璘璘全體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叁
  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民事呈報狀及民事補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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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